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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延吉市教育系统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 延吉市教育局
  • 2025-10-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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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教育局已起草《延吉市教育系统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10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延吉市教育局(延吉市河南街759号 邮箱133000)

联系电话:0433-2909399

邮    箱:edu9399@163.com

 

附件:《延吉市教育系统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


附:

 

延吉市教育系统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餐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教规〔2023〕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全省中小学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采用自主经营食堂或校外配餐的方式进行学生集中餐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配餐,是指学校通过从配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配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要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推动营养健康。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食堂和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堂及配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义务段学校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进行保障和拨付。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是本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校学生集中用餐工作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食堂餐食或配餐,且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

学生和家长要求家长送餐或回家就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第三章  配餐单位选择和退出

 

第十三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应达到 A 级,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三)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至少配备 1 名具备资质的营养指导人员。

(五)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息需随时共享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 90 天以上。

(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严格监督下,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中标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

第十五条 按照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学校从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中自行选择本校的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

(一)学校成立家长膳食委员会,并向家长膳食委员会提供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名单,广泛听取家长意见。由家长膳食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确定食材供应商、集体配餐单位,并合理确定食材供应商、配餐企业供应周期。学校组织召开家长膳食委员会要有详实记录。充分发挥家长膳食委员会作用,建立家长膳食委员会定期轮换机制。

(二)家长膳食委员会确定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要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等情况。家长膳食委员会与配餐单位协商,科学合理确定配餐质量、餐量、价格、缴费方式、服务周期等配餐服务内容。

(三)配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膳食委员会委托,可由学校与配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校配餐单位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配餐服务合同。配餐服务合同应包括外供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卫生和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配餐单位双方各执一份,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一份,由学校与配餐单位每学期签订一次。

(四)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退出机制,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货、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供应食材和餐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上述内容应当在采购合同、供餐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学校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学生集中用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堂卫生责任分工,建立食堂卫生档案,定期进行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隐患,并对食堂环境、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证食堂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学校要完善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带量食谱、食材采购、校外供餐单位等信息。

应在食堂就餐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伙食费收费标准、带量食谱(每周)、供货商资质及信用情况、食材(品种、数量及价格)、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满意度测评(每学期),以及食材采购、校外供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要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省、州、市三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自主经营学校学校:每月公示学生餐收支情况、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价格、餐费收费标准、带量食谱、采购合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及健康证,以及学校校园膳食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校外配餐学校:每月公示学生餐收支情况、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价格、餐费收费标准、带量食谱、配餐单位名称、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合同、送餐人员健康证、送餐车辆消毒记录、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及健康证、配餐单位伙食费收入和成本开支,以及学校校园膳食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学校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环节的管理,并定期检查食堂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天进行晨检,穿戴卫生工作服进行操作,并遵守卫生规定,确保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指导配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餐食(食材)交接验收制度,实施索证(供应商的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件、产品合格证明)索票(购物清单或进供货票据)制度。

自主经营食堂学校:学校应核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查看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要加强食堂物资采购管理,不得以自制票据或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供货*要详细注明购货日期、品种、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未明确的,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能提供上述信息的货物清单,否则不能作为入账凭证。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确保货票相符。

食材验收应落实“双人或多人”查验制度,需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查验和接收,索取并留存食材供应商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三联单)。查验人员至少包含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每天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验收,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食材质量,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核对食材数量,确保与采购订单一致,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入库。采购清单(交货单)、检疫合格证明、质检报告等资料要建立档案。

校外配餐学校:餐食接收工作需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查验和接收,索取并留存配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验收单)。学校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配餐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和车辆是否干净整洁、食谱信息与实际餐品是否一致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加强食堂库存物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的出入库和库存盘点制度。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核准确认。按照先入先出、账物相符的原则,杜绝出现食品原料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出库时,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对出库食材复秤,并按照当日带量食谱和用餐人数确定食材出库量。

第二十四条 自主经营食堂学校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在餐食到校后进行现场留样。每种食品留样量按实际重量记录,不少于 125克,在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储藏 48小时以上,并详实记录。留样冰箱应“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送货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二十七条 做好配餐食品分发工作,把分餐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和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参与餐食的领取、分配和餐后的清洁整理等服务工作,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集中用餐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分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代表对食材供应商、配餐单位的集中抽查走访,每次抽查走访原则上每班家长代表不少于1人。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节约粮食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避免到无经营资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场所用餐,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珍惜食物的意识,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标准实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发生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发生学校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学校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

 

第五章  配餐单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采购,对进货食品进行验收检查,做好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档案,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合规、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十四号条 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膳食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餐单位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做到营养均衡,提前将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

第三十六条 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七条 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要向学校提供完整的供餐档案,包括:食材采购单据及清单、检验合格证明、验收及供餐记录。

第三十八条 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三十九条 配餐单位要按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作规范》(DB22/T3655-2024)要求配送餐食,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应配备冷藏和保温等设施,保证运输时冷藏温度保持在0℃-8℃,供餐前食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配餐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四十一条 配餐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章的规定,学校相关人员在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餐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供餐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现配餐企业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等情况,首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约谈企业负责人,根据合同由学校扣除10%服务费;对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或累计3次被投诉且核实的企业,立即终止合同并公示,禁止其在一年内参与校园配餐项目。

第四十四条 若发现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学校,且学校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扣除年度考核分数等处罚;若同一学校年度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此类情况,将约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吉市教育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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