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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延吉市教育局
  • 2025-07-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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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延吉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延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学校以外的场所,为学生提供非在校时间段临时接送、休息、看护服务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第三条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建立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市场监督监管理、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我市托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互通,落实各部门管理责任,促进我市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报送同级商务部门,加强校外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托管机构“白名单”制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规安全的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对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不包括课余辅导、教育培训)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托管机构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托管机构传染病防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城乡结合部举办的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时配合给予技术指导;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涉及托管机构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并指导、监督各街道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法搭建、加建、扩建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抽查工作,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或社区开展对托管机构进行防火等安全检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职能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依公安机关法定职责查处托管违法犯罪行为。

各街道负责协助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商务、卫健、住建、消防等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依法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制作、供应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餐食(含预包装食品加热、散装食品分装等)。

(四)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托管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住宅、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机构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不得设立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生均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网、广告牌)。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暴力伤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托管机构登记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

设立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食品经营和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部门应将开办中小学生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及时推送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进行认领,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纳入校外托管“白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条托管机构登记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变更场地,新场地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严禁开设全日制班*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严禁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托管机构的安全,托管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三)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使用电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营业前,要自行组织或邀请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每名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灭火疏散技能。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课和疏散演练。

(二)保证托管场所卫生安全。加强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保证托管场所采光、照明等符合国家标准。托管机构卫生间设洗手池、卫生间,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三)保证托管场所食品安全。提供餐食的托管机构实行报备制度,机构的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留样食品品种应当包括全部菜品(含主食),每份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0-8℃条件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记录应当载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及原料,核对并留存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采购票据(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签字);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等,保护事故现场;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所在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留样食品、采购台账等相关材料。

第十托管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在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在开学后1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如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鼓励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第十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1个月,不得泄露视频内容,保护好学生隐私。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商务、卫健、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管,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登记机关应将登记的托管机构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开,并及时依法公开托管机构的年检情况。

二十教育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的问题隐患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十一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开学后1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家长选择合法登记的托管机构,发现托管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托管机构,不得在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由属地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消防、住建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托管机构违反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消防管理规定,不符合卫生、食品经营或者消防条件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执行食品采购查验、留样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聘请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登记部门责令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举办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向教育部门报告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学校在职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但未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托管机构,应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校外托管服务,经整改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才能开展校外托管服务。

第三十本办法由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延吉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AI自习室、阅览室、教育咨询公司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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